《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和主动适应新法,进一步提升单位依法合规经营能力水平,5月9日,四川省第三地质大队2024年度第二期“纪法大讲堂”由队法律顾问曾兴圣律师就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专题解读,在队队领导、公司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共50余人参加。
曾律师紧密结合地勘企业实际,从“公司”的概念和新《公司法》修订历史和背景入手,通过新旧法条对比,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力保护、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等与单位业务密切关联的7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生动地解读。并从实务的角度,就如何应对相关条款的变更提出了具体措施,为公司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新《公司法》提供了专业指导。另外,曾律师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了重点讲解,提醒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加强保密意识,做到合法知密、不传密、不泄密。
会议强调,队属各单位(公司)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加强学习、理解和把握新法中的新理念、新规定和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将学习成果转化到依法履职、合规管控、合法经营上来,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温故而知新 条款划重点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